發票相關制度
第一條:為嚴格執行國家稅務局對于發票的管理規定,加強公司的管理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:公司發票只允許本公司開票人按規定用途使用,嚴禁超范圍使用,轉借,轉讓,代開,買賣,偽造,涂改,撕毀,挖補,拆本和單聯填寫發票。
第三條:經辦人開具發票,須要財務部開票申請薄上按要求登記,并附上相關合同和收款情況。收款情況以財務收款記錄為準。
第三條:客戶下單時,可選擇不開票(不需要填寫發票信息;直接提交訂單),增值稅普通商業發票(非專用票,不能抵扣)3%,和增值稅普通3%專用發票。發票寄送: 根據您在訂單上填寫的收票人和收票地址以快遞方式寄送。
第四條:當發生發票作廢時,須收回原發票,并注明“作廢“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。
第五條:若您接收到的發票信息有誤,請在收到發票的當月內,將原發票寄回,同時請務必注明您的訂單號、正確的發票抬頭、內容、新發票的郵寄地址、郵編、收件人,我們收到后,會在1-2天內為您重新開具發票以快遞方式寄出。